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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什么叫危险驾驶罪?

发布时间:2021-06-17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机动车的数量在不断增长,但社会公众特别是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却未发生根本改观,加之受传统“酒文化”的影响,危险驾驶案件依然呈高发态势。近期,柳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多起在道路上危险驾驶的案件,分别对相关醉驾人判处拘役1至3个月不等刑罚,并处1000元至3000元不等罚金。

  案例一

  2021年3月21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三轮摩托车回家,在五道沟镇某串店门前倒车时,与被害人马某停放在串店门口的小型轿车相刮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马某报警,王某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经通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378.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柳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故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案例二

  2021年2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圣水镇马鞍山村村路由北向南行驶会车时,与相对方向由南向北行驶由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刮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刘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44.9mg/100ml。

  柳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故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案例三

  2020年9月7日13时15分,被告人赵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S206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S206省道234公里950米弯道处时,驶入对向车道与沿S206省道由西向东行驶由被害人孙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孙某受伤、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通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90.8 mg/100ml。

  柳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故判处被告人赵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酒精含量多少才算醉驾?

  法官: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中规定,该规定之处,饮酒驾车时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危险驾驶罪是对醉酒驾驶机动车严厉的刑法制裁,对于遏制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自驾行为发挥着积极作用,希望广大驾驶员们可以树立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意识!

  切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姜美辰)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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