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全民讯(曹雅静)廖某(女)、李某(男)于2010年相识,当时两人均已婚,2010年3月两人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2010年10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2014年3月。廖某于2012年2月与其丈夫办理离婚手续,李某于2014年5月与其妻子办理离婚手续。廖某、李某同居期间未生育小孩,无共同财产、无银行存款、无共同债权、债务。现廖某认为与李某感情不好,提出离开,遭到李某的多次骚扰、威胁,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两人的非法同居关系。
桂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是否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本案原、被告于2010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此时原、被告双方均有配偶,属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之后两人均各自办理了离婚手续。原告廖某要求解除与被告李某的非法同居关系,前提应是原、被告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关系,而经审理查明,现原、被告双方均无配偶,原告的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讯息来源: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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